(2021)粤0104民初25997号
林文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捷龙与被告林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偿还货款2850元人民币;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6月22日09时30分在本院216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方卓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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