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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4694号余楚铭与李仅花、曾婷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25 17:48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4694号


李仅花: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44694号原告余楚铭诉李仅花、曾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目前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仅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楚铭偿还借款本金154277元及利息。二、若被告李仅花不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时,原告余楚铭有权依据其对广州市越秀区广园东路云泉路168号201房享有的抵押权,从拍卖或变卖广州市越秀区广园东路云泉路168号201房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三、被告曾婷对被告李仅花的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李仅花追偿。四、驳回原告余楚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45.17元,由原告余楚铭负担15元,两被告李仅花、曾婷共同负担1830.17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公告日期以大洋网实际刊登日期为准)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刘婷、伍耀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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