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38623号
广州银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董健与广州银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3862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广州银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为原告董健办理越秀区仓边路93号1505房的不动产权证,由原告占有37.63平方米,剩余建筑面积由两被告占有。二、驳回原告董健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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