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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8107号曾萍、迟志明与迟洁玲、迟志军继承纠纷

2022-01-25 16:58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8107号


迟志军: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48107号原告曾萍、迟志明诉被告迟洁玲、迟志军 继承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因你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被继承人迟学竹名下存款198332.79元由原告曾萍继承;2、原告迟志明继承被继承人迟学竹名下存款39666.5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8日下午14: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1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李琳、骆家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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