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执异569号
窦海方: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与被执行人窦海方信用卡纠纷一案【(2019)粤0105执4793号】,异议人管峰于2021年12月21日对本院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执异5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管峰提出的异议申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黄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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