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10040号
李成山:
本院受理广州市晋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成山、何茂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0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成山、何茂壮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晋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还借款本金195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954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晋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776元,由被告李成山、何茂壮共同负担。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受理费29776元交来本院。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简扬生、何禧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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