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7403号
钟国祥: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7403号原告广州市启延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国祥(钟国祥,男,1953年1月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广州市罡华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7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钟国祥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启延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万元为计算基数,其中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钟国祥不履行前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原告广州市启延贸易有限公司有权以广州市罡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远景路7号101-120(小计20个)、176-183(小计8个)、185、186、188、123、126、127、129-145(小计17个)、147-154(小计8个)、158、159、161、164-167(小计4个)、169、174房,共计68个车位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启延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1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2185元由被告钟国祥、广州市罡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方。如不服本判决,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欧阳福生、叶荣幸
电话:020-83009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