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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37717号甘瑞毛与朱淑贞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24 17:10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37717号


朱淑贞:

  本院受理甘瑞毛与朱淑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37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朱淑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甘瑞毛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150元(原告甘瑞毛已预付)由被告朱淑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邹海媚、邱玉芳
电话:020-83009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