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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23931号原告李洁梅与被告陈国瑞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24 17:10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23931号


陈国瑞:

  本院受理原告李洁梅与被告陈国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23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国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借款146020.09元及利息(利息以146020.09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自2020年5月2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给原告李洁梅。二、驳回原告李洁梅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20元、保全费1400元,由原告李洁梅负担456.09元,被告陈国瑞负担4763.91元。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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