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5859号
陈淑芳、管弘: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45859号原告唐振宇、叶晓春诉被告陈淑芳、管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对你们名下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据此,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冻结你们名下银行存款11568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因你们目前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民事裁定以及《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周鸿明、黄冰
电话:020-83009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