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越秀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21)粤0104民初34163号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十一饮品店不正当竞争纠纷

2022-01-24 15:57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34163号


广州市越秀区十一饮品店: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34163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十一饮品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目前无法送达,本院曾于2021年12月01日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但未释明送达日期,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重新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04民初34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十一饮品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含维权合理支出)给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10元,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十一饮品店负担84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欧阳福生、叶荣幸
电话:020-83009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