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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8391号于良娟与邢艳杰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24 15:53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8391号


邢艳杰: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48391号原告于良娟诉被告邢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以月利率2%为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的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的四倍为标准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诉责险费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30日9:15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1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崔玉、黄怡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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