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8373号
江苏火凤燎原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浙江火凤燎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和象影业(广东)有限公司与江苏火凤燎原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浙江火凤燎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返还借款人民币60万元;
2、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375万元(以9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4日起,每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21年4月14日);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92万元(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5日起,每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暂计至2021年11月15日。)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人民币5万元;
5、判令被告二就被告一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上述1-4项暂计合计人民币74.295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举证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5日14时15分在本院225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鲍国雷、黄介芳
电话:020-83009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