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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35594号万坚军与林坚清、林楚旭、林楚群、广东小初高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24 15:43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35594号


林楚群、广东小初高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万坚军与林坚清、林楚旭、林楚群、广东小初高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35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小初高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万坚军偿还本金4000000元、利息54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林坚清、林楚旭对被告广东小初高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坚清、林楚旭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广东小初高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林楚群对被告广东小初高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10000000元额度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720元,由被告广东小初高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林坚清、林楚旭、林楚群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龚帆、丁帅
电话:020-83009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