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8479号
张伟: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东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缴纳从2021年1月1日至今的物业管理费(每月按照人民币1.75元/平方米的标准,暂计至2021年8月31日,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1344元);2、被告支付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照当期应缴物业管理费的3‰计算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8月31日,违约金为人民币556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2021)粤0104民初484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东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朱志亮、毕嘉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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