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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5民初179、182-189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韦子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

2022-01-21 17:02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5民初179、182-189号




韦子局、叶世权、陈日伙、陈杰东、裴志源、张立平、王喜波、戴斌、樊卫东、欧阳婷、朱智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韦子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滞纳费等(从欠款次日起以本金为基数,利息、违约金、滞纳费合计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欠款清偿之日止),赔偿原告律师费,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详见起诉状。

因被告韦子局及你等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上述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系列案定于2022年3月10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2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广州日报大洋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特此公告

                               



备注:见到本公告后请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领取案件的诉讼材料。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经办人:梁思远(电话:020-83005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