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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4958号广州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禹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2-01-21 16:59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4958号


禹枫:

  本院受理广州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禹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49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

  一、被告禹枫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从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3日止的物业管理费(每月按2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8.01平方米计)给原告广州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被告禹枫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从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3日止的公摊水电费(每月按10.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8.01平方米计)给原告广州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缴,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书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李晓阳、李敏燕
电话:02083005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