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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5545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饶建文信用卡纠纷

2022-01-21 16:59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5545号


饶建文:

  (2021)粤0105民初5545号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饶建文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饶建文(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蕉坑乡柿源庙村哈石组6号)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554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饶建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还欠款本金134519.64元、利息2597.09元(已包含复利)、分期手续费3949.86元,以及支付从2020年07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609元,由原告负担54元,被告负担1555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2年1月20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邝毅恒、郭倩怡
电话:32272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