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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4553号南康区第一娇服装店与温晓珊买卖合同纠纷

2022-01-21 16:59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4553号


温晓珊(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远安二巷4号504房):

  本院受理南康区第一娇服装店与温晓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4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39235元,并从2021年9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3.85%的标准向原告计付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联系人:熊丹丹、邝炜荧
电话:83005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