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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9230号向汝银与余碧龙、广州市番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01-21 16:59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9230号


余碧龙、广州市番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1)粤0105民初29230号原告向汝银诉被告余碧龙、广州市番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赔偿项目暂计71310.87元(详见请求赔偿项目清单)。2、由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因被告余碧龙(男,汉族,1992年1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坳仔镇坳仔村委会十队0278号)、被告广州市番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南6号二楼201之E10)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应诉材料,现本院向上述被告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7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17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沈颋、陈咏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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