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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8505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与张扬青、胡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2022-01-21 16:52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18505号


张扬青: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张扬青、胡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850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胡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返还赔偿款15055元给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元由被告胡凯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黎昕、古嘉琪
电话:83005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