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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3738号洪梓健与广州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郑浩武买卖合同纠纷

2022-01-21 16:52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3738号


广州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联星乡泉塘东街1号之一首层自编001房)、郑浩武(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环城西路29号楼2单元4层14号):

  本院受理洪梓健与广州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郑浩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3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洪梓健支付货款130795.75元,并从2019年12月17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款项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给原告洪梓健(但违约金总额应以尚欠货款130795.75元为限)。

  二、被告广州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洪梓健支付律师费7000元。

  三、驳回原告洪梓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26元, 由被告广州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广州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联系人:熊丹丹、邝炜荧
电话:83005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