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9014号
金盈盈(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西岸村中街33-1号):
本院受理原告张家颖诉被告金盈盈、第三人陈百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返还原告押金2000元;二、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路费、律师咨询费等暂记500元。因被告金盈盈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交换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3月18日下午14时15分,地点为本院生态城法庭第2法庭(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835号首层),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联系人:伍婧楚
电话:34476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