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5执5307号
胡敏讷、吴飞:
本院在执行(2020)粤0105执5307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失信)、执行裁定书等,内容如下:
一、限制被执行人吴飞、胡敏讷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二、决定将被执行人吴飞、胡敏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飞、胡敏讷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四、拍卖被执行人吴飞名下位于增城区新塘镇荔新十二路99号1幢601房的房屋产权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联系人:刘淼、范莉芬
电话:32272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