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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恢63号欧阳克谦、蔡小白与邓春青、蔡海珠其他案由

2022-01-21 16:49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执恢63号


邓春青、蔡海珠:

  关于本院执行欧阳克谦、蔡小白申请执行邓春青、蔡海珠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本院决定将你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林少宁
电话:83005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