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4395号
胡玉辉、张厚兵: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张鸿运、胡玉辉、张厚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4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被告张鸿运、胡玉辉、张厚兵于2019年1月4日签订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借款协议》(编号: HTJM2018100007352426)。
二、被告张鸿运、胡玉辉、张厚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清还借款本金70139.69元、手续费19788元及利息637.8元、还款违约金1181.86元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并支付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还之日止的利息、还款违约金(利息、还款违约金按协议约定计付,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79元,财产保全费1034元,均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上述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