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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9162号张成玉与陈锦坤、广东贝克顿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2-01-21 16:49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9162号


陈锦坤(住广东省海丰县公平镇公二村委会祠堂仔10号)、广东贝克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公平镇振兴路10号):

  本院受理的张成玉与陈锦坤、广东贝克顿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决陈锦坤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178160.75元;2.请求判决陈锦坤向原告赔偿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以178160.75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全部还清货款之日止);3. 请求判决广东贝克顿服饰有限公司对陈锦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0号14时15分在本院第35法庭A611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李晓阳、李敏燕
电话:02083005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