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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5361号郑娜君与林碧霞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21 16:49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5361号


林碧霞:

  本院受理郑娜君与林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5361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如下:一、被告林碧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娜君偿还欠款30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4年1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024元、财产保全费2720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179元、财产保全费124元,被告负担受理费3845元、财产保全费2596元。上述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联系人:茹锐红、郭世文
电话:83005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