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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4民初810号原告广州众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金盛恒贸易有限公司、吴君、胡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2-01-21 17:59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4民初810号




广州市金盛恒贸易有限公司、吴君:

本院受理(2022)粤0104民初810号原告广州众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金盛恒贸易有限公司、吴君、胡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广州市金盛恒贸易有限公司公司向原告支付188674元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8867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7%自2021年9月30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吴君、胡玉兰对被告广州市金盛恒贸易有限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三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的答辩期和举证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1日9时15分在本院236法庭(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二二年(发布日期即是公告日期)


主审法官:杨斯淼 电话:020-83009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