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4583号
包善喜: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环支行与被告包善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04民初44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包善喜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环支行清偿借款本金484959.35元、利息2219.36元、罚息及利息复利(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利息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税融通个人经营性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其中罚息不得计收复利);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86.73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环支行负担61元,由被告包善喜4725.73元;财产保全费3407元,由被告包善喜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联系人: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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