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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5831号陈智东与潘冠华、梁燕兰、广东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中冠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21 17:53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5831号


梁燕兰:

  本院受理原告陈智东诉被告潘冠华、梁燕兰(YAN LAN PAN LIANG)、广东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中冠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1)粤0104民初4583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600000元及利息2631434元(利息以未付本金2600000元为基数,按每月2%的利率计算,从2017年1月23 日起计算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止;从 2020年 8 月 20 日起,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 3.85%的四倍,即年利率 15.4%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8月20日,利息为 2631434元。);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以上暂合计为 5231434元。(2021)粤0104民初458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潘冠华、梁燕兰(YAN LAN PAN LIANG)、广东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中冠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合计价值5231434元的财产。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6日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1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不依时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联系人:谢琼丽、毕嘉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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