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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32418号许静与林国权、林锡华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21 17:46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32418号


林国权、林锡华:

  本院受理许静与林国权、林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3241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国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许静返还1959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4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付);二、被告林锡华对被告林国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林国权追偿。三、驳回原告许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940元,由原告许静负担4353元,被告林国权、林锡华负担11587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联系人:李昇毅、陈思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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