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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24026号原告刘春燕、李皓琳、李柏铖、李皓洋与被告广东盛视文化影视有限公司、广东生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马传、罗露菲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2022-01-21 17:41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24026号


马传: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24026号原告刘春燕、李皓琳、李柏铖、李皓洋与被告广东盛视文化影视有限公司、广东生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马传、罗露菲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24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盛视文化影视有限公司向原告刘春燕、李皓琳、李柏铖、李皓洋返还投资本金1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4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8日起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春燕、李皓琳、李柏铖、李皓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广东盛视文化影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谢春晖
电话:020-83009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