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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4民初3423号广州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温丽映、黄小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2-01-21 17:36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4民初3423号


温丽映、黄小玲: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温丽映、黄小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本案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2)粤0104民初3423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6月3日的物业管理费5252元(每月按25元/平方米×涉案商铺建筑面积的标准计算);2.被告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6月3日公摊水电费2272元(每月按10.8元/平方米×涉案商铺建筑面积的标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22)粤0104民初34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温丽映,你的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至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黄小玲,你的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4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1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不依时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朱志亮、毕嘉燊
电话:020-83009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