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1630号
黎伟良: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澳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黎伟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04民初41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广州澳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黎伟良于1998 年12 月29日就广州市增城区镇龙镇金坑村澳洲山庄聚龙居EA060-202房(现地址:增城澳洲山庄聚龙居EA060-202房)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于2002 年7月21日解除;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黎伟良协助原告广州澳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原、被告双方就广州市增城区镇龙镇金坑村澳洲山庄聚龙居EA060-202房(现地址:增城澳洲山庄聚龙居EA060-202房)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的预售备案登记手续及广州市增城区镇龙镇金坑村澳洲山庄聚龙居EA060-202房(现地址:增城澳洲山庄聚龙居EA060-202房)预告登记在黎伟良名下的手续。案件受理费2854元,由被告黎伟良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徐娟、罗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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