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25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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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梁嘉瑶与广州动静界美容有限公司体育东分公司、广州动静界美容有限公司马场路分公司、广州市越秀区铂蕊美容中心、广州动静界美容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梁嘉瑶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梁嘉瑶因不服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25821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上诉人诉称:一、维持(2021)粤0104民初2582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二、将(2021)粤0104民初25821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改判为:被上诉人一广州动静界美容有限公司体育东分公司、被上诉人四广州动静界美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梁嘉瑶退还140120元;三、判决被上诉人二至三对上诉第一项、第二项上诉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撤销(2021)粤0104民初2582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五、判决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由各被上诉人共同承担。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李昇毅、陈思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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