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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1640号李迎春、LI DANA XUHUA李旭华与林红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01-21 11:45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1640号


林红兰: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41640号原告李迎春、李旭华与被告林红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林红兰(女,1979年3月21日出生)目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欠付首层及地下室租金人民币22920元,支付欠付阁楼租金19200元,共42120元;2、判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逾期支付首层及地下室租金的利息暂共1314.9元;3、判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逾期支付阁楼租金的违约金共960元;4、判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擅自承包给第三人期间收取的差价33280元;5、判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清洁费1000元;6、判令被告向两原告赔偿损失费500元;7、判令确认25600元保证金无需返还给被告;8、判令被告承担两原告的前期律师费5000元及公证认证费4590元,暂共计9590元;9、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限为送达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后三十日内(含答辩期十五日)。本案定于2022年2月23日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联系人:刘洁珺、李剑宇
电话:020-83009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