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越秀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21)粤0104民初39899号钟德全与陆建诚、李传兴合同纠纷

2022-01-21 11:45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39899号


陆建诚、李传兴: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39899号原告钟德全与被告陆建诚、李传兴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陆建诚、李传兴向原告钟德全支付款项120550元;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陆建诚、李传兴向原告钟德全支付利息(以12055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7日起计至款项清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三、驳回原告钟德全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656元,由原告钟德全负担100元,被告陆建诚、李传兴负担1556元。现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联系人:陈传岳、黄程蕾
电话:020-83009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