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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36657号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欧剑波借款合同纠纷

2022-01-21 11:45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36657号


欧剑波:

  本院受理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欧剑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36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欧剑波向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清还借款本金69000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及违约金从2020年8月15日起合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55元,由被告欧剑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联系人:许楚云、黄程蕾
电话:020-83009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