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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6468号原告广州市公恒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盛葆青、张建军、广州壹府陆院投资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2022-01-21 11:45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6468号


盛葆青: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公恒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盛葆青、张建军、广州壹府陆院投资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04民初6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盛葆青向原告广州市公恒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典当借款本金68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尚欠典当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典当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盛葆青向原告广州市公恒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综合费用78426.67元;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盛葆青向原告广州市公恒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17000元;

  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盛葆青向原告广州市公恒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管费(自2018年3月1日起至质押物保管结束之日止按每月600元的标准支付);

  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盛葆青向原告广州市公恒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管费的违约金(以尚欠保管费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六、被告张建军、广州壹府陆院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盛葆青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盛葆青不履行上述判决时,原告广州市公恒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从依法处分质押物即班章散茶茶叶(型号:2005年,规格:11kg/箱,数量:90箱)、茶柱(型号:2005年,规格:35kg/根,数量:100根)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八、驳回原告广州市公恒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155元,由原告广州市公恒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元,被告盛葆青、张建军、广州壹府陆院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055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联系人:杨婷
电话:020-830094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