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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8805号潘逢康与潘绮雪、潘绮霞、潘绮文、潘清、潘志强、潘丽娟继承纠纷

2022-01-20 18:00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8805号


潘绮霞、潘清、潘志强、潘丽娟:

本院受理(2021)粤0105民初28805号原告潘逢康诉被告一潘绮雪、被告二潘绮霞、被告三潘绮文、被告四潘清、被告五潘志强、被告六潘丽娟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和被告四各自继承被继承人潘成坤和马日女的银行存款16028.37元(具体金额待查证)的六分之一,被告五和被告六分别继承被继承人马日女银行存款的十二分之一;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因被告潘绮霞(女,195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241号101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05195810284829)、潘清(男,194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永盛围1号,公民身份号码440105194308174814)、潘志强(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青柳大街34号3101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0519810618481X)、潘丽娟(女,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永盛围28号1101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05197904024824)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本院向潘绮霞、潘清、潘志强、潘丽娟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9日9时15分在本院第19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适用一审程序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东大洋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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