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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8267号陈日焕与梁金兴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20 18:00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8267号


梁金兴: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日焕诉被告梁金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83500元人民币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自2018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00000为基数,按月利率1.2%,自2019年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1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自2019年7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自2018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224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自2019年7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21年11月12日为4511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依法诚信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将于2022年3月23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审理,并将依法网上公告法律文书。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联系人:张伟雄、吴丹
电话:020-83005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