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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7813号潘文汉与李伯煌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20 17:35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7813号


李伯煌(男,1980年5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江大道北8号18幢1401房):

  本院受理的潘文汉与李伯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40万元及支付利息(其中10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自2014年4月2日起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21年11月5日为391515.2元;其中40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4年7月8日起算至时间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21年11月5日为149546.6元);2.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等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2年3月9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29法庭A602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日报大洋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联系人:冯小娟、马谆忻
电话:83005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