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5民特16号
邓惠芳:
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广州市海珠区退休职工管理服务中心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申请人广州市海珠区退休职工管理服务中心申请称:退休职工邓惠芳(住广州市海珠区凤翔大街23号105)于2006年1月10日死亡,生前为万宝集团塑料电器有限公司职工,根据《移交协议书》于2003年1月1日移交申请人管理,其《人事档案》显示终身无子女及配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其遗留下的财物及孳息,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认定为无主财产,故请求判决认定邓惠芳名下交通银行为0710 3901 2020 0147 4097的账户内的余额及现金若干为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凡认为对上述财产具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请认领,并提供具体的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无人认领的,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并在广东大洋网及本院公告栏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