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3649号
盛洁(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梨树园玫瑰花苑25栋3单元206室):
本院受理赵慧贤与盛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3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38473元,并从2021年9月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3.85%的标准向原告计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3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