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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5063号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薛庆正、陈细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01-20 17:30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5063号


薛庆正、陈细妹: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薛庆正、陈细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5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细妹、薛庆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清还借款本金145637.68元给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并按照年利率24%计付自2021年7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费给原告;

  二、被告陈细妹、薛庆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律师费4369元给原告;

  三、如被告陈细妹、薛庆正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有权以登记在被告薛庆正名下设定抵押的广州市白云区御洲三街7号504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依据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联系人:梁思远、阮建豪
电话:83005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