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6854号
罗景青(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173号自编8号楼1号铺):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广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景青快餐店、罗景青、广州市铿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场地占用费218680元(自2020年8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9月30日,按每平方220元/月计算,最终计算至被告将被占用的场地实际返还给原告止);二、被告将占用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173号自编8号楼1号铺对应的属于原告所有的16号楼的场地及消防通道腾空后返还给原告(暂定面积71平方米);三、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因被告罗景青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交换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3月7日下午14时15分,地点为本院生态城法庭第2法庭(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835号首层),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