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8629号
黄嘉健: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杰诉被告黄嘉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6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670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开庭时间定于2022年3月11日9时15分在本院第14法庭A501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通过大洋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联系人:董广绪、冯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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