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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7397号张善有与李恒硕、甄智聪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20 17:19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7397号


李恒硕(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田心坊8号314号):

  本院受理的张善有与李恒硕、甄智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李恒硕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76258.9元;2. 被告李恒硕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从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按月利率3%,从2018年7月20日起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暂计至2021年5月20日利息为259869.48元);3.被告甄智聪对上述第1.2项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8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29法庭A6092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日报大洋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联系人:冯小娟、马谆忻
电话:83005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