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向本院缴纳。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联系人:冯小娟、马谆忻
电话:83005424